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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杂物引发火灾,致人死亡,物业公司有责吗?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758 

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引发火灾,将刘某的母亲烧伤致死。刘某将堆放杂物的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人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楼道杂物起火,大爷被烧成火人

  2009年11月21日的晚上,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的一幢楼房发生一起火灾。居住在6楼的刘女士闻到一股强烈的刺鼻味道,出门一看,发现5楼已经燃起大火,她慌忙逃生却不幸被大火烧伤。在被送至医院救治11天后死亡。

  消防部门勘察火灾现场时了解到,5楼的租房户王某是法库县来沈人员,在沈阳以收购皮鞋为生,平时王某将收来的皮鞋装在编织袋里放在楼道内,这次火灾是楼道内的皮鞋被燃后引发的。由于居民楼道内存放可燃物,占用、堵塞疏散楼梯,大火产生的浓烟造成扑救困难,以致刘女士在逃生中烧伤并死亡。

  刘女士的儿子刘某处理完母亲丧事后,将王某、房主李某、驻地街道办事处及沈阳市某物业公司告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女士因楼道着火被烧伤致死,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没有查获产生火源的人,只能由其他责任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房主李某、街道办事处与火灾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王某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医药费29392元、死亡赔偿金28786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沈阳市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物业公司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和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建筑物公共部位长时间堆放的大量易燃杂物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堆放的杂物,物业公司应该及时要求所有人排除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物业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在楼道张贴通知,要求住户自行清理,但是到火灾发生日的几天内,并没有进行监督,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必要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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