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不到位: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
日前,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云天一号小区业委会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消极、怠慢,未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小区的消防系统瘫痪,拆除门禁系统,共用厕所被长期堆放杂物不能正常使用。擅自滥砍绿化区的树木,备用发电机长期闲置,对小区个别业主私拉乱建、违规开设门、窗,不予制止等为由,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工作职责。
该物业公司以多数业主不同意启动维修基金,开发商公司没有完善相关移交,对乱搭乱建没有执法权等为由提出抗辩,并对业委会提出反诉,要求业委会申报专项维修基金维修小区消防设施,恢复物业公司名誉并公开道歉,承担消防部门处罚的罚款1.5万元并返还1.6万元管理费。
法院判决:物业应履行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首要职责。
物业公司在提供管理、服务期间,未能保证消防设施、设备齐全以及正常运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解以及反诉中,将小区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归责于小区业主不同意启动维修基金、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申报维修基金,是为其消极、怠慢、不履行合同义务免责推脱。因未能及时整改而被处消防部门处罚,时间长达三年多,至今仍在推诿是消极、怠慢工作态度的具体体现。
对小区整体房屋建筑的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职责。该小区部分业主私自乱搭乱建时,物业公司虽没有执法权,但应当及时发现并予以规制。
门禁系统、公厕、发电机不能正常使用问题,确与开发商有关,但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地与开发商进行交接、落实,保证设施设备投入正常使用,以利于整个小区的安全运行。
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长达12年,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双方应当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上存在的问题等事宜,进行沟通、交流,但双方未能有效实现这些沟通、交流、交接等,也属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其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三个月内落实小区消防整改等相关问题,由业主委员会全程督促、协助物业公司完成好具体事宜的落实。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当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委员会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监管和制约物业公司,而业主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当发现物业服务问题时,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向物业公司沟通,指出不足,帮物业公司提高相关服务水平。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而不是简单以不交物业费形式进行抗议。
来源:分分钟
编辑:邓显强
编审:蒲茂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