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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业涉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判赔偿8.56万元及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0-06-17    浏览次数:536 

     6月17日,乐居财经获悉,裕华区朝平装饰材料经销处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金碧物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达,法院判处金碧物业支付原告裕华区朝平装饰材料经销处货款856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朝平装饰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787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07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因原、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河北片区2017-2018年度油漆购销合同》约定:在甲方单批次所需货物验收合格之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物货款;甲方(被告)付款前,乙方应提前15天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付款期限顺延。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各种油漆,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给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的货款147872元至今未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金碧物业石家庄分公司对原告向该公司开具的六张发票无异议,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9月27日,根据双方在《河北片区2017-2018年度由漆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被告应在货物验收合格之后90个工作日支付货款,原告应在被告付款前15日开具发票,由此可推定原告开具发票前75日被告已对收到的货物验收合格。

  原告要求自提交诉讼材料之日即2019年10月9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原告自愿将违约金降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金碧物业石家庄分公司系被告金碧物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付款责任应由被告金碧物业承担。被告金碧物业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564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据悉,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隶属于恒大地产集团,系国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公司拥有分支机构逾100家,在管物业项目逾230个,总建筑面积逾8000万平方米,管理物业类型涵盖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独立式别墅及商业物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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