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某小区业主将轿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11天,竟被物业公司要求缴纳7796元停车费。日前,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小区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处罚款15656元。
据了解,中山路某小区负二层停车场及四层以上的区域,是由该小区开发商南宁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南宁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仍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性质。
据悉,从该小区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该小区物业费及附属地下人防车位对小区住宅业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直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但是,因产权人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该小区地下二层人防车库已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为配合产权人出售该小区地下二层人防车库用于清偿债务,自今年2月1日起,物业公司提高了该小区地下二层人防车库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其服务费由原来330元/月·辆月票价格,调整至15分钟内免费,1小时内8元,之后每30分钟加收3元,当天累计收费封顶120元的标准。
经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负二层停车场按1小时8元、一天累计封顶120元的标准收取小区业主停车费的行为,以及制作张贴在小区负二楼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违反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2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向该物业公司下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2月27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随后,物业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但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统计,2月1日至2月11日,该物业公司共收取住宅业主车辆停放服务费7796元。根据南宁市物价部门相关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在2月1日至2月11日期间应收住宅小区业主车辆停放服务费968元,实际却收了7796元,超过规定标准多收了6828元。
依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限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495元,上缴国库;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处全部违法所得(全部违法所得为6828元)2倍的罚款13656元;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两项罚款共计15656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