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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2.4万物业费,一业主被告!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639 

宜昌某小区业主陈先生不满物业服务

拒交物业费5年多

多番协商未果

小区物业公司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今年5月,某物业公司将业主陈刚(化名)告上法院,称其5年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共计2.4万余元。

陈刚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导致楼内管理混乱,因其楼下乱搭乱建,导致房屋于2014年7月遭窃,租户损失数万元,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未再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包括陈刚在内的全体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及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等协议及附件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受上述合同效力的约束。物业公司为陈刚所有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陈刚应当自取得该物业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该物业之日起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电梯使用费。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人,应当对物业小区内的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有效管理。与陈刚房屋相邻的物业共用部位存在乱搭乱建等问题,物业公司虽然基本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在陈刚房屋所在的区域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情况,应当酌情减少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按上述所欠费用的70%予以支持,即1.7万余元。

律师观点

物业若有错

业主应依法索赔

据长沙晚报报道,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

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基本义务,即使与物业某方面发生纠纷,但物业整体的物业服务并没有因为个人而中止,因此仅因为某一事件而拒交物业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此外物业公司若确实存在过错,业主也可以依法民事诉讼索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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