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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物业行业正式开启信用管理新时代

发布日期:2020-07-09    浏览次数: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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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出台《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规则》,标志着我市物业行业正式开启信用管理新时代。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该《办法》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的。自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全面取消以来,物业行业管理由“事前”监管逐步走向“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是实现“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

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参考”,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该《办法》将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行为,构建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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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全市物业行业

《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共分为五部分、二十九条:

第一部分总则,确定了《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并明确市、区(县)、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第二部分信用信息的组成,根据市物业条例有关规定并参考先进地区经验,《办法》详细规定了基础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规定了各信用信息具体采集方式与责任人,明确了采集工作时限,并对不良信息记录设置质疑条款,为企业或项目经理对异议申诉提供救助途径;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的使用,明确了信用评定基本分数,将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分数划分了五个等级,对信用评级结果规定了五个方面的使用途径,明确了给予高等级的激励和低等级的惩戒措施,同时规定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实时信用分数公示查询办法;

第五部分为附则,规定了不良行为记分规则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对违规违约行为记分

《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规则》共有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每年基础分值100分,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记分类型分为-41分、-20分、-10分、-5分四种类型。其中-41分和-20分的不良行为基本为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对行业健康发展和业主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的行为;-10分和-5分的不良行为基本为市、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或对行业健康发展和业主切身利益影响较小的行为。

文件对每种类型的具体不良行为分别进行了描述,便于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且准确录入不良信息,作为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依据,并逐步引导建设单位和业主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开展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前期服务和自治管理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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