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外包是双方单位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劳动者要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员工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等等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员工和用人单位只有一个服务和被服务的概念关系,没有任何的劳动、劳务关系!这类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劳动者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托管服务直接意义上的整体物业服务就是保持房屋的完好,保证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的业务总包;使其能正常使用有序。业主方(甲方)只是享受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带来的便利及用途,还包括对物业环境(物业区域内安全、清洁卫生、庭园绿化、车辆停放、设备养护维护、房屋维修维护、炊事等)进行统一养护、管理。
站在更大范围来看,物业服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服务既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又包括企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也包括个人的、分散的、自发性的房屋管理,并且涉及物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狭义的物业管理仅指企业主要针对物业的消费环节对物业所做的维修、养护、管理。现在国家立法规范、政府倡导、传媒经常报道的实际上是一种狭义上的物业服务,是借鉴香港等地经验,适合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业产权特点及新时期建筑物生产、消费需求的一种新型的建筑物管理模式。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对这种狭义的物业管理作了清晰的界定,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简要的说,这是一种合约式、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其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的对象是人。
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主体以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为管理服务对象、以人为服务对象,更应对企业文化建设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实际就是一种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企业意识教育的微观文化体系。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自己符合法律的员工、团队,其核心是企业价值理念,作用对象则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全体员工。伴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变革,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企业管理的核心已由重物质的“硬性”管理转变到重精神的“柔性”管理,现已成为以人为本的“服务”性服务管理。